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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 期限三年

财政部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 期限三年

2009年以来,各地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支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为巩固和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成果,财政部于近日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财金[2010]41号,下称通知),明确了有关事项。

通知指出,为稳步扩大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城乡统筹发展,从2010年至2012年,将费用补贴范围扩大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

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该网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补贴资金在下一年度拨付。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执行。当年已经享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2009年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继续执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2010年度起,农村金融机构(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统一执行财金[2010]4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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